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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5-24作者: 浏览量:

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更好地切合我区各地、各校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和完善评审材料内容,我们对《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6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3年6月  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以下简称“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奖励。现结合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学校、专业、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可以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1)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2)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3)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名额时适当向农林、地质、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和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的学校倾斜。

第七条  每年7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以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

每年8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与评定工作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校在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评定工作中,要对农林、地质、矿产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每年10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审定工作。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一份公示在学校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一份作为档案留存备查,公示格式详见附件2,下同),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公示无异议后的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形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其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信息档案,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及附带证明材料、《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表》及公示现场照片、《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发放凭证等材料一并分年度建档备查。

自治区教育厅将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等职业学校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当年获奖学生信息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地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表                 

 3.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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